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14篇、会议论文39篇、专利文献2482篇;相关期刊70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1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核学会核能动力分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等;合同效力的相关文献由1695位作者贡献,包括马强、吴光荣、张毅等。
合同效力
-研究学者
- 马强
- 吴光荣
- 张毅
- 林文静
- 殷华
- 王伟
- 夏昊晗
- 宁桂君
- 宋崇迪
- 张必义
- 张慧
- 张杨
- 张艳
- 成功
- 王文利
- 王鑫
- 蔡宏伟
- 蔡晖
- 薛军
- 谢家银
- 陈鸣
- 黄志斌
- 黎桦
- 丁颖君
- 万樾莉
- 万水
- 严剑漪
- 严卫忠
- 严建军
- 买保江
- 于志娜
- 任国勇
- 何刘珍
- 何小锐
- 何毅
- 何贵才
- 倪学伟
- 冷雪
- 刁其怀
- 刘万啸
- 刘传根
- 刘其国
- 刘吉龙
- 刘妍
- 刘家顺
- 刘庆
- 刘德方
- 刘振勇
- 刘洁
- 刘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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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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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设立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以代持股的方式参与投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公司法》解释(三)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未对其性质、具体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细节规定。在实践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产生争议后的权益归属等相关问题成为应当引起关注的焦点议题。本文对与股权代持协议有关的系列问题进行梳理与研究,以期能够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为公司企业发展的疑难焦点问题寻求解决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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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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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对2006年以来7万余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成果,联系三权分置改革背景,提出在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尊重村规民约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审慎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标的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判断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综合考虑时间、法律政策规定和受让人身份等因素,审慎认定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出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审慎认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注重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公平处理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问题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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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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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对同类案件判决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认定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借名人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情形,笔者认为该类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因规避限购政策而无效,在不存在其他致使借名人为规避限购政策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的事由时,其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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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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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同情形,分别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判断。作为保理合同基础的将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化要素,交易对象、交易风险不影响将有债权特定性的认定。以将有债权订立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取得对该将有债权的期待权。如保理人到期不能实现债权,原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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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彭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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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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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瀮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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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认定未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缺少法理支撑。根据我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地区学者对强行性规范的不同阐释,不应认定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同时,取得资格才可从事一定交易的相关规定非效力规定,且需权衡相关利益。实践中的行政协议应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特定条件下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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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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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性质趋于多元化,房屋承租人启动诉讼程序占多数,请求权基础较为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尚存争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案件审理要素,谨慎确认合同解除以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善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解除后果。在分摊举证责任时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而避免损失扩大义务。在司法审判中,可以采用成立涉疫合议庭,涉疫案件线上庭审,同时对接诉调中心等措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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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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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定勘察、设计基础法律关系的意义基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请求支付款项的法律依据、合同效力、管辖(仲裁)机构紧密相关,在程序上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诉讼(仲裁)策略。比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存在资质准入要求,行业内往往充斥着缺乏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打擦边球"的现象。其中,典型的情形就是名义上为勘察、设计咨询、配合服务,但实际上是由所谓的"咨询者""配合者""服务者"等从事实质性的勘察、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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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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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股市动荡的影响,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成为监管矛头直指的重点。这种信托模式曾以其高收益性和投资便利性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的目光,但也因其过高的杠杆而成为导致股灾爆发的多米诺骨牌之一。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目的,证监会一度发布“强监管”态度的文件对该种配资模式进行清理,体现了监管层对其强硬的“剿灭”之势。证监会“一刀切”的做法也引起了诸多相关诉讼争议,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将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一棒子打死,不同法院出现裁判态度不统一的情况。伞形结构化信托合同是否有效、该种配资方式是否构成违法金融业务以及是否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成为当事人诉争与法院裁判的焦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厘清伞形结构化信托的法律争议,对有关伞形结构化信托的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裁判规则匡正与完善其理念和实践路径,以期助力实现金融产品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平衡以及监管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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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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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提出,“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劳务资质”已更名为“专业作业资质”。承包人资质与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承包人未取得专业作业资质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法律依据何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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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韵;
徐越;
沈怡亿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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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商的高速发展,因标价错误引发的网购交易纠纷频频发生.而此类事件中对于合同效力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的颇多争议表明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仍付之阙如.目前国内学界针对网购标价错误合同的研究多执于其成立与否.本文则认为为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能否撤销且以何种理由撤销构筑起统一的认知或许是解决纠纷更为系统有效的方法.网购合同销售页面不能简单视为要约或是要约邀请,从要约的构成要件及市场经济自由化程度的今天分析,该页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定为要约更加合理.此外,部分声明类的交易条款作为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且符合交易习惯才可承认其效力.网购合同的标价错误作为根本性错误应被纳入重大误解范围之内,我国重大误解制度存在重大疏漏.而对于非由表意人过错导致的标价错误,本文主张一律可撤销.在合同责任认定部分,对缔约过失和信赖赔偿两者进行辨析与适用.合同被撤销后,若表意人有过失,应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若无法确定表意人有无过失或善意相对人产生有效信赖而丧失另订合同的机会蒙受巨大损失,则应认定责任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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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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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关于"善意取得"的排除规定,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本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从善意取得认定的依据、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角度阐释了作者的独到见解.即《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完全没有意义,只能给理论界带来更多的争议,给司法实务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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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亮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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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让与担保成为市场主体青睐的融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让与担保纠纷迅速增多,但国内对于让与担保制度并无立法可循,本文通过选取5则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直观描述当前相关纠纷裁判观点、审理路径,总结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针对让与担保的概念、构成要件、合同效力、法律关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统一纠纷裁判尺度,充分发挥让与担保制度价值提供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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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磊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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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合同法》第5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否知情.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公示公知属性,为衡量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控制交易风险,债权人应当对公司章程及担保决议履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并作为认定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的标准.考虑到现实的商事交易环境,为节省交易成本、保障交易迅捷,债权人在审查程度上应以形式审查为限,审查范围上则对章程的合法性及决议的合章、合法性进行审查.债权人未尽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代为清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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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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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效力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对于这它们的不同解读,往往会影响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同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而我国立法对于这些问题却恰好缺乏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法律的不周延性,我国学者从各自的视角出发对它们做出不同的解读.然而,从最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宜采"形成权说",对于出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宜采"有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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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晟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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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7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赋予其他股东以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然而由于股权转让的法条本身尚不完备,在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颇有争议.《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设置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不从效力上对违规转让的协议进行规制,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就会形同虚设,有损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新股东与原有股东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进而对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这两点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该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笔者结论认为,《公司法》第72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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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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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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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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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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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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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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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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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