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3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1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89篇;相关期刊222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让与担保的相关文献由401位作者贡献,包括向逢春、陈祥健、付淑娥等。
让与担保
-研究学者
- 向逢春
- 陈祥健
- 付淑娥
- 何艳春
- 李磊
- 王小波
- 高圣平
- 付禄
- 吕姗姗
- 吴东东
- 吴金山
- 唐晓洁
- 姚辉
- 孟强
- 徐晓惠
- 李志刚
- 李星寰
- 李晓春
- 李运达
- 杨德明
- 杨雄壬
- 林瑞青
- 毛彦
- 王迪
- 石剑桥
- 石福宁
- 许宗鹏
- 赵东妮
- 赵宁
- 赵幸琳
- 郭侃
- 郭萍蓉
- 陈世贵
- 陈永强
- 马聪慧
- 黄茜
- 万发文
- 于红光
- 付瑶
- 伍禹琪
- 伏海璇
- 何欣
- 何莎
- 何颖来
- 余俊
- 余涛
- 兰梦
- 兰羽
- 关涛
- 冀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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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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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作为从民商事实践中孕育而生、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现实中有广泛的实践。目前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其司法实践作出了规定,实质上认可了让与担保的担保效力。同样,一向被坚决予以否认且与之法律构造类似的流质流押条款的效力,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让与担保与流质流押条款被柔化处理的法制意义是立法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妥协融合。解决让与担保危险性问题的方法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来对让与担保中的物权变动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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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青;
王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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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未直接使用让与担保的名称,但其内容可认为涉及让与担保,给法官裁判该类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思路。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出发,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具有五个方面的不同。结合我国实际,让与担保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采用担保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〇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以及流质流押规定的缓和,为让与担保提供了法律解释路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让与担保案件进行认定时,应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特征与内涵进行判断和说理;对于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承认在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时,让与担保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在判断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时,若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对让与担保财产进行过登记,则法官应承认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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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超;
魏华;
程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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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设定融资担保,但融资担保的客体依然存有争议,具体形式也未予以明确。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实施后的133例司法判例的分析,探究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客体与形式。研究认为,融资担保客体是土地经营权,价值变现结果为土地经营权的租金收益;融资担保形式具有多样性,普通方式为抵押,也存在典权和让与担保等多种形式。提出取消债权主体限制、明确担保形式、确定担保客体、限制担保条件、设定实施细则等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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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琳;
王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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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在法律效力认定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和创新。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型让与担保方式,不动产无对价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获得了新的解释路径,担保法律效力获得了新的认定,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和适用前景。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合法性以及法律效力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混乱,各种裁判观点难以统一,影响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担保权益的实现。因此,在《民法典》制定实施的大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对现有司法认定实践的检视,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重新讨论并明确这一行为的性质、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从而以此为基础重构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下的不动产无对价债权转让行为司法认定规则,以统一司法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担保权益,防控和降低法律风险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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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雅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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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行为,是一种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商业交易模式。其的出现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我国物权体系变革的趋势。立法层面,《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修改,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提供了效力空间;理论层面,引入信托行为理论,完善权利变动公示程序,规定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对该交易模式中的买卖合同和设立担保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的风险进行管控。通过以上两方面,其效力将得到认定与细化,有利于担保物权体系的更新与发展,促进交易,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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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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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股权的特殊性,股权让与担保存在更复杂的权利义务构造问题。在股权让与担保当中,作为整体的股权可区分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并产生“名实股东”的分离问题。股权受让人作为登记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仅享有财产上的担保权益,不包括股权的人身权益,无须承担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应予区分,可结合是否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存在股权回转条款以及是否发生人身权益的实质移转三项要素综合判断。股权让与担保亦应采取“合意设立+公示对抗”的规则,在登记优先主义下实现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规范统合。让与担保权实行涉及人身权益的一并归属或处分时,应贯彻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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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名为股权转让,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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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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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意味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开始影响担保实务,尤其是新的担保规则。让与担保虽是非典型担保,但也有着不可替代的担保功能,民法典专门提到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正了名,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意义,尽管未当面点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生效,肯定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也就是承认了让与担保这一另类担保,岂止如此,该司法解释还确立了让与担保的实践性规则。面对法典与配套解释的新规定,不得不作出应对之策,以防怠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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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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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国《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改进。为明确《担保制度解释》中让与担保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将其置于《民法典》“功能主义”这一立法理念之下,并遵循“担保权构成说”这一法律构造,充分考量《民法典》中相关担保制度的规定,保证让与担保与现存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理论体系一致性与规则适用统一性,以合理确定让与担保的效力、实现方式与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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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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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抵债是工程价款常用的结算方式,但自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中正式创设让与担保制度以来,以房抵债协议频繁陷入让与担保协议的纠纷中。围绕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要素和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时的登记公示要素这2大核心,分析以房抵债同让与担保的区别及关联,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强制执行、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以房抵债协议的形式转移登记请求权等法律疑难问题,重塑以房抵债和让与担保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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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洁桃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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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让与担保制度尚未明确规定于中国现行法律当中,然而在实务中让与担保大量存在,例如,在现代融资中,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最是常见.一旦这些存在让与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必然涉及让与担保与取回权、别除权等关系的处理,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作指导,司法实践对于让与担保的处理态度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现象发生须引起重视.在破产程序中,理论界对于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对享有取回权、别除权的观点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破产法视角下的让与担保与别除权关系,以期使之得到破产立法者的重视,为完善中国的破产法制度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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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亮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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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让与担保成为市场主体青睐的融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让与担保纠纷迅速增多,但国内对于让与担保制度并无立法可循,本文通过选取5则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直观描述当前相关纠纷裁判观点、审理路径,总结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针对让与担保的概念、构成要件、合同效力、法律关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统一纠纷裁判尺度,充分发挥让与担保制度价值提供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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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华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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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在融资融券整体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对该制度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是有意义的.本文在对让与担保的利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由于让与担保自身的不足和缺乏有力之学说与实践需求,让与担保在目前不应在基本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但应在立法中保留一定空间.让与担保目前应暂定为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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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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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审稿和此前几部室内稿草案对流质流抵允许与否的态度出现反复.流质流抵合法与否属于立法选择问题,禁止流质流抵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相抵触.流质流抵与让与担保形异而质同,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否定流质流抵而认可让与担保,这种矛盾冲突说明了禁止流质流抵的不合理.现行担保物权法定实现方式存在成本过高的弊端,流质流抵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流质流抵条款应进行公示,债务期满未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主张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或担保人负担.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法》中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允许流质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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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碧贇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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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不是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也不构成不动产抵押,而是一种代物清偿的预约.只有将其解释为代物清偿的预约,才能对这一交易惯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仅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未做规定,而且伴随着《解释》对企业之间融资的认可,第24条存在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也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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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国旬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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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目前普遍讨论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在上位法(物权法)的理论定位问题;二是就业务实施中券商的通知义务、强制平仓等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与已有的分析路径和观点不同的是,对于担保的实现方式,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已有的规章制度,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对照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给现有的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较大空间,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支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完全可以开展实施.而对于业务规则的细化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将融资融券和期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章制度亦足敷使用,至于具体的技术性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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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国旬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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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目前普遍讨论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在上位法(物权法)的理论定位问题;二是就业务实施中券商的通知义务、强制平仓等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与已有的分析路径和观点不同的是,对于担保的实现方式,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已有的规章制度,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对照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给现有的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较大空间,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支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完全可以开展实施.而对于业务规则的细化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将融资融券和期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章制度亦足敷使用,至于具体的技术性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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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国旬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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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目前普遍讨论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在上位法(物权法)的理论定位问题;二是就业务实施中券商的通知义务、强制平仓等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与已有的分析路径和观点不同的是,对于担保的实现方式,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已有的规章制度,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对照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给现有的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较大空间,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支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完全可以开展实施.而对于业务规则的细化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将融资融券和期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章制度亦足敷使用,至于具体的技术性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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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国旬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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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目前普遍讨论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在上位法(物权法)的理论定位问题;二是就业务实施中券商的通知义务、强制平仓等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与已有的分析路径和观点不同的是,对于担保的实现方式,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已有的规章制度,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对照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给现有的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较大空间,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支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完全可以开展实施.而对于业务规则的细化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将融资融券和期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章制度亦足敷使用,至于具体的技术性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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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国旬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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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目前普遍讨论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在上位法(物权法)的理论定位问题;二是就业务实施中券商的通知义务、强制平仓等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与已有的分析路径和观点不同的是,对于担保的实现方式,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已有的规章制度,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业务运作进行对照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给现有的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较大空间,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支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完全可以开展实施.而对于业务规则的细化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将融资融券和期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章制度亦足敷使用,至于具体的技术性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