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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方式研究

         

摘要

关于民商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学者们一般探讨的是民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适用,即在三段论推理中将民商事习惯作为大前提适用.实际上民商事习惯在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和结论阶段均有适用的余地.民商事习惯在司法中具有重要的证据功能,即决定证据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增强或削弱;民商事习惯也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工具,即作为调解和判决的说服、说理工具;民商事习惯在案件执行中同样有适用的余地,如决定案件具体的责任形式、影响案件执行的难易度和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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