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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指南的尴尬法律地位与救赎方法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虽授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职责,但并未明确反垄断指南的法律地位.反垄断指南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在我国《立法法》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一席之地,其与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规章的关系不清,法律效力不明,法律地位颇为尴尬.究其根源,反垄断指南在国外原本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在制度移植时却将反垄断指南制定发布权授予不具有执法权的反垄断委员会,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一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部门规制冲突,但这又引起反垄断指南的尴尬法律地位问题.在当前阶段,进一步整合统一规制部门并不现实,因此反垄断指南尴尬法律地位的救赎方法只能是理清反垄断指南的应然地位,以促进反垄断指南与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和谐.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指南在当前应以跨部门解释进行定位,其法律地位在部门规章之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制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反垄断指南应归为单一部门解释,其法律地位同于或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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