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政法论丛》 >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

         

摘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如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主要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受送达人是军人的、或者被监禁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邮寄送达(必须用双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