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三明学院学报》 >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贵州'习水案'为线索的分析

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贵州'习水案'为线索的分析

         

摘要

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现为强奸罪)、猥裹儿童罪客观要件完全或部分重叠,客观上赋予了幼女的性自主权,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从犯罪的停止形态上来看,未遂和既遂难以区分;从罪数来讲,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处理原则相冲突;从刑罚上看,配刑不科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易放纵犯罪分子.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其纳入奸淫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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