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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研究——以贵州“习水嫖幼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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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嫖宿幼女行为的内涵

三、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沿革

四、嫖宿幼女罪设置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与实践操作均存在缺陷

(二)本罪构成要件的理性审视

(三)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混乱

五、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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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自从被1997年《刑法》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其设置违反刑法的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法内在统一性要求。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其保护的法益与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并无不同,客观上却赋予幼女性自主权,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主观上则人为地排除了因嫖宿行为人主观心态转化所导致的犯罪转化。从罪数来讲,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混乱,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容易放纵犯罪分子。故应从立法上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纳入奸淫幼女罪1和猥亵儿童罪中。

著录项

  • 作者

    吴晓节;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诉讼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世伟;
  • 年度 2012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犯罪;
  •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刑法; 罪名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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