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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山政书》中的法律方法与司法理念

         

摘要

《樊山政书》所收公牍集中反映了樊增祥任职陕西、江苏二省时处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形。通过对《樊山政书》的爬梳,可以发现樊增祥在其中运用了事实推定、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可辩驳推理等法律方法。樊增祥在《樊山政书》中提出的“鉴空衡平”“述情先于丽法”“不必尽拘死法成例,应深知律意”等司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由于受制于传统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以及近代逻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准备不足,樊增祥无法将自己的司法理念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最终未能建构也不可能建构起系统的法律方法理论。这不是樊增祥个人的历史局限,而是中国传统司法和律学自身难以突破的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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