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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变异、影响及规制——以广州滴滴出行公司为例

         

摘要

共享经济模式颠覆传统企业的运营模式,该模式下的工作方式更灵活自由、交易成本更低,由此衍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具有很大的变异性.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模糊,难以得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认可,导致司机的劳动权益缺乏保障.由于法律制度改革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变革,要促进新型劳动关系和谐,亟须创新劳动关系的规制体系,加快劳动立法改革、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推行行业集体协商制度,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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