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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劳动者的健康权保护

         

摘要

现阶段,我国劳动保护结构的捆绑性、工伤保险救济的有限性以及用人单位过错责任机制的缺失性都不利于我国劳动者健康权的全面保护.全面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应寻求多元化保护,不能仅限于传统劳动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明确了健康权的保护内涵,突显了健康利益保护的权利属性,切实回应了当前公民健康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因此,将传统劳动保护制度所未能涵盖的劳动者健康利益纳入民事侵权保护进行补足,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健康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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