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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资格评价体系的去道德化与本质回归

         

摘要

我国的刑事证人资格制度因存在道德化与形式化的缺陷,导致证人资格规则在实践中的空转与理论上的混乱。证人资格应以证人能力为前提。证人能力包括事实能力与法律能力,具备一定的事实能力才能获得证人资格,证人的事实能力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法律能力则与证据能力相对应,证人资格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应使具备基本的感知、记忆与表达能力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既保证对证人的合理取舍,也防止对证人不适当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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