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代履行第三人

         

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履行仅是行政事务的代实施,而非公权力的代行使,第三人与义务人都是行政决定的履行者.而第三人在代履行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机会性”、代履行费用难落实、代履行行为致损等问题,因此,必须依法规范代履行行为,切实保障代履行报酬,不断完善代履行行为的损害救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