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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满足法律规定要件的仲裁协议,以缔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为根柢,赋权仲裁机构行使管辖.在国际普遍承认仲裁机构管辖权自裁的背景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须保持谦抑,权衡仲裁支持与监督的二元法益.我国实行双轨制司法审查规则,国内与涉外案件中的法益倾向不同,造成审查方法本同末异,当事人极易混淆;仲裁规则欠缺国际化视野所带来的立法不足,也亟待司法加以弥补.我国现实中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与特殊争议需统一标准,以消弭法律适用分歧,并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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