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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启动、内容与结果——基于2008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基于逐份阅读2008篇裁判文书所得的微观数据,利用SPSS分析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样态及运行逻辑.研究发现,在2008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在13.99%的案件中未审查村规民约.在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86.01%的案件中,村规民约的实质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为法院所重视.在审查结果上,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未能获得司法的肯定与支持,法院对诉争村规民约予以肯定的案件共449件,占比仅为22.36%.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实践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样态是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和技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隐性因素中行政之力、社会之力、个体之力的分布状况对个案裁判的影响不亚于显性因素.应当厘清影响法院审查的三类因素,维持三种力量的平衡,发挥司法保障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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