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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规范化——论司法改革的整体规范化理路

         

摘要

司法地方化是指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司法,其实质是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在宏观权力结构、内部组织体系、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目标诸方面向行政转化。司法规范化是指司法在上述几个方面回归司法,成为只服从法律的实施规范的机构。成功的司法必须是整体的、以司法规范化为导向的,因此必须从整体上、在规范化的视角下理解《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放弃碎片化的、非规范化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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