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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改革的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

         

摘要

本轮司法改革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设定,推行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级统管,但是在目标与举措之间存在错位,省级统管可能会强化省级层面的地方化和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定位有待商榷,司法权天生具有地方性,司法的地方化分为正常的地方化与被行政化异化的地方化,司法改革应去除的是被异化的地方化,正常的地方化应予保留.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之间相互影响,司法改革既要去地方化,也要去行政化,但是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去行政化要彻底,去地方化要适度.全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可以实现彻底的去行政化与适度的去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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