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性

         

摘要

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以康德的哲学为基础,探讨法的文化价值,批判以往法哲学上的绝对观念,重视和强调法的理念。其中,施塔姆勒提出了诸如"正当法的原则"和"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概念。拉德布鲁赫则系统地构建了"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新康德主义法学至今仍然是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主要法学流派,它对美国的法哲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对我国法学产生新的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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