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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构与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衔接

         

摘要

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厘定直接关涉合宪性审查结构的设置,并影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立法法所确定的合宪性审查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应当将法律及其他相关文件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设置合宪性审查机构应当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体系之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审查党内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但是,对它们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我国合宪性审查机构与合宪性审查对象在衔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时的衔接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行政法规等相关立法时的衔接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特别行政区立法时的衔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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