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摘要

没收财产刑的重刑效应早已“名不副实”,对犯罪人的威慑力不大,在已有罚金刑的情况下,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由于刑罚投入成本过大,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也不可取.同时,不能将没收财产刑异化为不能证明财产来源违法性时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应结束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混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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