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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摘要

从《民法典》第406条可以解释出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即动产抵押权效力应当及于该抵押财产一切形态的价值替代物即“收益”之上。效力延伸规则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限制性或禁止性特别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收益的范围时,担保财产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担保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留置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声明登记制缺乏公信力基础,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除现金以及已登记之原担保物所能覆盖的非现金收益之外,其余担保物之价值替代物仅在登记后方才产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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