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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语源和“经礼为法”的观念形成

         

摘要

对礼与法起源的认识,至今存在一定的偏误和模糊之处。王国维将"礼"字的本义解释为"象二玉在器之形",虽影响深远但不合造字的初义。礼字所从的豊(■),从二玉从壴,会意"用玉装饰的贵重大鼓",正是礼乐原始场景的仪式标志。远古祭神之巫术礼仪的另外两项显性的仪式特征,则保留在"巫""舞"二字的形体中,即巫字从収,像两手奉玉以事神之形;舞字从舛,古文字形像手持两串牦牛尾(一种舞饰)以起舞。发展演变至商周时代的大型礼典中,巫者一人已扩展为一支规模性的乐队和舞蹈助祭人员。同时,礼的概念也渐趋丰满,形成"经礼"和"曲礼"的两条主干系列。"法"字本义训作"刑",可与《书·吕刑》所记的苗民"五虐之刑"相印证,其中包含的一项重要信息,即刑法的起源从兵刑合一的政治模式中分化而出,兵刑分离为两大系列要到西周以后才基本确立。同时,礼与法的词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多重引申,产生外延伸缩和概念交错的复杂现象,时代是在战国诸子时期。荀子的礼法学说是在吸收了《管子》或相关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进行体系化构建的结果,韩非子的思想乃是荀子学说的延伸,在逻辑框架上并未超出荀子的礼法体系。在广义的制度,即章学诚"政教典章"这一层面,各家不管是使用"礼"的概念还是"法"的概念,所指趋于一致。荀子注重"法而议",重在抉发制度损益背后之"礼义",形成儒学中重制度一派的立论根基,也构成法家与儒家的分蘖节点。以荀子为机轴的儒家法传统,内在的法理可用"经礼为法"来概况,这一观念为秦汉以来儒者所汲取,从而融入制度设计的框架结构中,成为制度变迁的法理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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