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

         

摘要

两汉未成年人中以"小男""小女"标志的身份,或主动或被动地初步参与了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小男""小女"身份包括"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使"字,可以理解为具有了基本劳作能力.当时,"小男"较"小女"享受更高的社会待遇,值得我们注意.除了不少儿童园生计艰难被迫承担繁苦的劳作之外,有的儿童在暴力胁迫下作为人质体验生死劫难."劫质"常常以未成年人为对象."为人所略卖"的情形,则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社会现象直接相关.王莽时代对"略卖人妻子"行为的指责与惩治,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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