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律书写形态之异同

         

摘要

文章通过比较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及王家台秦简"效律"的竹简书写形态,认为只有"为都官及县效律"名义下集成的"效律"条文之区分是正确的,王家台"效律"为了明确区分法律条文而使用了特有的符号,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效律"则无视条文的区分,后面的条文紧接着前面的条文书写."秦律十八种"中常见的"●"符号,并不是表示前后条文之区分的符号."●"符以下的内容是对律文所作的补充,或作为职务手册以备忘的形式附加到了"秦律十八种"上,"秦律十八种"所见"●"符的作用在于提示补充的部分.由此可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竹简上并列存在着书写目的不同的二种文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