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

         

摘要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公司之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法》做出了既不禁止,又在各方面进行限制的基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遵循现代公司法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价值判断、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中得到坚持和延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既不周延又过于绝对,应当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修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