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人类生活中的应用已经普及到了无所不在的地步,信托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已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机构由于其自身业务特质,可以活跃于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依法受托进行证券投资,实物投资等。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务在不同金融机构经营就要接受不同监管部门的主管,造成信托监管的“令出多门”,监管标准各异。基于我国特殊的信托监管现状,本文试图运用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现实总结等方法,通过对信托监管制度的全面考察和分析,解决该课题中的基本问题,以期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规则和做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以下四章展开。第一章考察信托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首先,由信托的概念着手,引出信托监管存在的必要性。运用制度比较的方法,考察信托监管的模式种类并简要介绍了较具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以及我国信托监管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从而对信托监管制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第二章是对现阶段我国信托监管内容的考察,从而深入了解我国信托监管的具体操作。以从事信托业务为其主业的信托公司,这一最具代表性的信托机构,来分析信托监管的具体内容。从信托市场准入、运行、退出三大完整的纵向流程来分析监管机构对信托业务的控制和具体监管。第三章是在对上文信托监管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总结和分析中,提出了我国信托监管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分别从监管规则、监管执行和监管机构地位的角度分析了现阶段信托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是信托监管的立法体系紊乱;第二是信托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并存的现象;第三是信托监管机构地位的附属性问题。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是笔者以功能性监管理念为基础,对我国信托监管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首先,针对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特点,阐述了完善信托监管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其次,建议在银监会的监管架构下,最大限度确立和保证信托监管的独立性,促进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分别从监管理念和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信托监管机构的制度构建;最后,在有效解决了信托监管的外部阻力后,通过完善信托监管机构自身的“执法”手段和增强对监管机构本身的约束机制来更好的发挥信托监管的作用。结论部分再次概括了信托监管的主要内容并再次申明了笔者对于我国信托监管制度相关问题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