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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完善

         

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打击和控制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起到一定的刑法规范作用,但刑法对该罪刑事责任的配置和法定刑的设置并不完全符合罪责刑一致的原则.刑事责任"单罚制"与罪责自负原则也有一定的出入.而且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工程重大事故安全罪缺乏对危险性行为的规制.因此,在完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应当以"双罚制"责任形式取代"单罚制"责任形式以落实罪责自负原则,增设危险性犯罪情节以防控危险犯的发生,增设资格刑以实现刑事责任的多样化.同时,基于对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认识,加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也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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