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
罚金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7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1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408种,包括法治与社会、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九届全国数学建模教学与应用会议、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罚金的相关文献由728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小生、黄以进、陈丽等。
罚金
-研究学者
- 郭小生
- 黄以进
- 陈丽
- 孙美
- 张太恒
- 莫夏东
- 袁梅
- 裴以冈
- 金忠悦
- 任丽媛
- 任仲爀
- 余露
- 佚名
- 冯欢
- 刘云峰
- 刘志刚
- 刘春发
- 吴秀华
- 周勤
- 唐宝民
- 孙卫
- 宾语
- 张军
- 张媛媛1
- 张英能
- 张鹏
- 曹雨薇
- 李仲威
- 李正
- 杨帆
- 杨戬
- 杨杰
- 林晓梅
- 法之
- 王东阳
- 王冠
- 王叔文
- 王荣军
- 王跃
- 袁杰
- 谭少容
- 赵秉志
- 赵静
- 辉子
- 邱伟
- 邱玉梅
- 陈忠强
- 陈晖
- 陈枝辉
- 陈贞臣
-
-
熊谋林
-
-
摘要:
自20世纪初欧洲短期自由刑改革以来,罚金刑日益成为各国重要的有争议刑事制裁措施。罚金广泛适用的真实动因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减少司法支出,这是无法消除并加剧支付不能、罚金欠缴、易科监禁,甚至引发美国弗格森骚乱等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日额罚金虽来源于边沁的相对数额理论,但除以芬兰、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外,多数国家均采用固定罚金或混合模式。无论是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还是易科劳役、分期缓免等改革措施,都无法消除罚金滥用和穷人入狱等顽疾。如何避免司法财政与罚金过度,是当前全球司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充分鉴别外国罚金刑的弊端,自觉脱离清末以来的罚金西化之路,有利于重新认识中华赎刑的精髓,对改良中国当代的财产刑体系有借鉴意义。
-
-
高书洋
-
-
摘要:
通常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究竟违反了行政法还是刑法,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相关法律中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及解释,因此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客观事实即能判定,从而针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会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造成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也即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竞合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行政处罚的罚款以及刑罚的罚金产生竞合的情况。那么当罚款与罚金产生竞合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
-
王美卉;
吴富丽
-
-
摘要:
针对辽宁省14个地级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一审判决书的调查表明,辽宁省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仍然存在.10个地级市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现象,罚金波动幅度较大,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农用地恢复可能性低,鉴定主体复杂.主要存在罚金幅度过于概括、行政监督不严密、鉴定机构种类繁多、鉴定机构缺乏鉴定资格等问题.因此,改进重点是完善司法解释罚金裁量基准、加强行政监督、完善鉴定机构.
-
-
谭明阳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我国罚金刑在刑法分则中的配置得到极大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罚金刑司法适用的乱象丛生。在罚金刑裁量时,既要遵循一般量刑原则,又要凸显出罚金刑的量刑细则;在罚金刑数额方面,应当以犯罪人个人财产为上限,以犯罪情节作为罚金刑数额的决定因素,以犯罪人经济状况作为罚金具体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在罚金刑与罚金刑并罚时,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
-
牛雪琪;
杨帆
-
-
摘要:
本文从生态恢复性司法概念入手,对恢复性司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展开论述,并从经济学角度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展开论述,论证其有利价值。进一步讨论现阶段我国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的理论渊源、立法现状,结合环境犯罪的现实背景,观察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运用过程中的实践现状,提出弥补法律缺位、统一资金管理、试点先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
-
金红莲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侮辱烈士罪”以加强对烈士的名誉保护,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246条),但是从规定的表述来看,对于名誉的保护指向性并不明显,且属于亲告罪。虽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但依然存有一定不足之处。韩国对于公民名誉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且通过多部刑事法律对损坏名誉行为予以规制。因此,通过对我国当前规定及韩国的名誉权保护规定的探视,以对不足之处进行借鉴完善。
-
-
谭蕾
-
-
摘要:
罚款与罚金隶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的内涵,但二者均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财产性处罚.存在竞合时,应坚持"刑事优先"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由于定性和处罚种类的交叉,实践中,二者竞合引发的问题并不鲜见.结合学界观点以及对数份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分析,坚持做如下处理:赋予行政机关认定某行为涉嫌犯罪的初步认定权.移送之前明知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径行移送.罚款之后才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并适用罚款折抵罚金.刑事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能作出罚款处罚.法院在作出罚金刑判决时无须考虑先前的罚款,罚款超过罚金的部分不再执行,且作出罚金刑后,行政机关不能再罚款.此外,建议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入手,妥善处理竞合问题.
-
-
冯骁聪
-
-
摘要:
易刑处分是我国台湾地区独具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允许被判处自由刑或罚金刑的犯罪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以其他刑种或措施替代原判刑罚的执行,能够有效应对"交叉感染"等行刑难题,在切实维护刑事既判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的矫正及防卫功能.在实务运作中,"回笼条款"阻断了借助易刑处分逃避刑罚执行的可能,而该制度与数罪并罚的交错处理规则能够避免易刑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限缩,折射出"立法"技术的精致、严整.教育刑观念、标签理论、"不同接触"理论以及刑事既判力理论共同构筑了易刑处分制度坚实的理论根基.大陆改革刑罚制度的进程中,应借鉴易刑处分的制度精髓,拓宽短期自由刑行刑社会化的渠道,优化社会化行刑的保障措施,并探索建立罚金刑履行不能时的替代措施,确保理想的行刑实效.
-
-
王承堂
-
-
摘要: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主张对同一行为并处惩罚性赔偿与罚金所引发的一事不再罚争议,并不会因为《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确认为民事责任而自动终止,这是惩罚性赔偿公私法混合性质导致责任归属的双重属性使然.尽管从报应主体的私人化与最优威慑的非惩罚性等法经济学视角可以证成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属性,由此亦可消解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并处时的紧张关系,但是我国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司法适用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域外的并处模式,即将对同一行为判处的罚金作为惩罚性赔偿金裁决的加重或减轻因素,而是应根据惩罚性赔偿金求偿主体的身份作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