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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客作者就通过其博客空间传播的非法言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摘要

对博客作者扩张适用针对定期出版物责任编辑的刑法典第57条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类推适用.在实在法的层面,博客作者不负有阻止他人通过其博客空间传播非法内容的犯罪行为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在刑法典第40条的意义上追究其疏于阻止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排除博客作者在作为攻击性言论的合作者或者作为他人犯罪行为的共犯(或参与者)时承担刑事责任.在应然法的层面,加授对信息内容的预防控制义务将导致互联网运作主体(博客作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等等)采取不能为人接受的、专横的监控措施.因而较为可欲的方案是立法者就这些主体设定某些特殊的标示、报告或使用过滤装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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