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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信托流转困境与纾解——基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视角

         

摘要

土地经营权信托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市场化,但尚存在信托公司参与意愿较低、农地用途非农化倾向严重和部分地区公权力过度越权等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信托农地产权内容以及归属不清。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所有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立法体系下应当分别定义为所有权以及债权,土地经营权在信托流转形式中应定义为物权。土地经营权的适格受托人为专业的商事公司,主要权利和义务在于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运作;受益人应限于农户,主要权利在于监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此外,根据“三权分置”的基本原理,也可为其他主体安排适当权能,以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高效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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