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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两分法的困境和出路——“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的引入和重构

         

摘要

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都以行政行为为其理论基石。并且,行政行为都被划分为对应的两大类别,如美国的行政裁决与制定规则,德国的行政处分与法规命令。在中国,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所确立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到2014年该法修正后理论界倾向性使用的“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都未能跳出两分法的窠臼。随着理论的深入和实践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其实在这两类行为之间存在着中间行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通过设置“一般行政处分”概念走出了困境。我国试图通过以“利害关系”代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相对人”扩大至“相关人”等方法解决矛盾,但这条路并不畅通,而引入一般行政处分概念则有利于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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