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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推行对审计合伙人的价值

         

摘要

特殊普通合伙制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推行,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相互博弈的必然选择.审计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利益关系人,既是事务所转制工作的实际推动者,也是事务所转制后果的具体承担者.特殊普通合伙制下,过错审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效用因个人赔偿责任的加重而降低,而其综合效用仍优于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此外,过错审计合伙人法律责任效用的降低,也正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队伍得以壮大,其执业行为更为审慎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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