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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与工作原因之判定——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为视角

         

摘要

现有工伤认定立法存在概念模糊、标准不明,与现实情形契合缺失等问题,引发了实践中诸多争议。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视角对工作场所与工作原因进行判定,应坚持"宽严相济"的理念,对工作场所认定坚持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进行适当性放宽,采纳"企业有效管控"进行具体判断;对工作原因判定严格把握"因工而伤"的固有阵地,将必要生理需求纳入"预备性与收尾性工作",以职工利益为判断基准,守住因果关系的等值要求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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