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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摘要

[案例]:苏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6月27日,苏某提前约10分钟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面包车相撞,送至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2012年4月28日,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14年第36期|62-62|共1页
  • 作者

    王敏先;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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