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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拒交“劳动抵押金”为由给职工处分

         

摘要

某公司职工王某,1994年11月被分配到公司下属单位,报到时,该单位提出先交纳400元风险押金和500元劳动抵押金后才能上班。王某拒绝上交。该单位即以"不执行企业规章"为由,作出王某的留用察看处分,之后,又不给其分配工作,继之又以王某在留用察看期间旷工39天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王某不服,遂于1995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后作出我决;"旷工"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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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04年第9期|P.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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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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