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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

         

摘要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吉劳社发字[2000]17号各市、州、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物价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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