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违法分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分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

案情简介2017年6月8日,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水电站路面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钱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施工安全协议》《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2017年6月23日,钱某叫邓某到该工程项目做工,双方约定:邓某工资为每天220元,由钱某发放,做工过程中邓某受钱某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2017年8月24日9时许,邓某在进行基础清理时因路面爆破而受伤。2018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25日,邓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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