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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执行主体选择

         

摘要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又被划分为授权主体和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则依法成为社会调查的授权主体,但执行主体则呈现多元化态势.何种执行主体更为理想,已成为当前讨论的焦点问题.文章采取实地调研的方法,总结归纳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执行主体类型,通过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性,建议专业社工组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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