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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范化路径——(2017)粤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的启示

         

摘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比较法上有禁令、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支付民事制裁金、交出违法收益金等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该类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并从侵害的利益等于收益的角度去考量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以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来计算.此外,还应对惩罚性赔偿金具有私权利向公权力转化的特性,对其设置专门的资金账户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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