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经法学》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行政权再定位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行政权再定位

         

摘要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行政机构向市场的放权,体现了本届政府一以贯之的市场化改革思路。这主要指监管者放弃代替市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和相应的否决权。在行政机构放权后,应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自身具有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场所体系来实现市场对证券价值的判断,并予以挑选上市,交易所挑选的上市公司的质量与交易所的竞争优势息息相关,从而避免陷入单纯的信息披露监管所带来的不足。行政机构不应对证券发行全面弃权。对于不涉及'好不好'的主观事项,但涉及'对不对'的客观的合规性事项,仍应由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机构予以监管。判断发行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达到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挑刺但不否决'仍然应当是中国证监会的责任。这样既能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刚性,也能在发现发行欺诈的线索时采取必要的执法行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