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945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41篇、专利文献1760篇;相关期刊38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福建金融、股市动态分析等;
证券发行的相关文献由681位作者贡献,包括吕红兵、孟建斌、巫文勇等。
证券发行
-研究学者
- 吕红兵
- 孟建斌
- 巫文勇
- 白玉琴
- 缪因知
- 陈源灏
- 于小川
- 佐藤通洋
- 何杰
- 刘云亮
- 刘传葵
- 刘少军
- 吕世怡
- 吴晓求
- 唐应茂
- 孔庆辉
- 孔玉飞
- 宝音朝古拉
- 张世发
- 张蓓
- 易会满
- 曾懿禛
- 本刊编辑部
- 李思静
- 李文莉
- 林子羽
- 王伟
- 王健
- 王安琪
- 王文良
- 王琳
- 田晓莎
- 申德杰
- 白静
- 纵莉
- 罗敏
- 胡永刚
- 苑多然
- 苑德军
- 莫志
- 许少勋
- 辛欣
- 郝树勇
- 郝素珍
- 郭雳
- 陈永生
- 高巍
- 高建宁
- 黄宝奎
- 黄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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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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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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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投资者适当性的三点要求,但其仍属于原则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借鉴美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经验,遵循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未来应当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近期出台的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以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众筹等为内容的多层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以准确定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在证券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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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松;
谢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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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荐人提出更高的要求。文章针对部分IPO造假事件进行剖析,研究发现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保荐业务的公共性与业务运行的隐蔽性、保荐人的独立性与报酬给付的私人性严重冲突;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间“权责失衡”;保荐市场声誉约束机制失灵;保荐代表人之间竞争白热化导致过度逐利等设计性缺陷。对此,文章提出重塑委托代理关系,增强保荐人行为的公共属性;采用预付费模式以增强保荐人独立性;扎紧制度笼子,确保保荐人的权责利匹配;分拆券商投行业务,重塑声誉约束机制;加强保代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交叉核查机制等对策。文章的价值在于完善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促使保荐人更好地履行“看门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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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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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先后经历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的改革。当前,我国的注册制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有效性不足、短期积压上市问题凸显、监管理念偏差较大、发行与上市界限模糊、法律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日本较早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本文首先对日本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制度具有如下优点:一是能够充分发挥信息披露与招股说明书的价值,二是加强审核程序的优化以提升发行效率,三是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四是清晰界定发行与上市关系,五是加强监管与权益保障相统一。基于日本经验,我国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发行审核制度,推进证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清晰界定发行与上市的界限,提高股票市场发行监管效率,加大发行审核形式审查力度,健全发行审核法律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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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5据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5月百强房企拿地销售比为0.15,有近六成企业投资停滞。其中,TOP50房企单月投资力度降至今年次低,仅高于1月份,环比分别下降95%和70%。612亿据中指研究院数据,5月中国房企证券发行融资额(不含信托)为612亿元,同比下降34.3%,环比下降21.2%。海外债无新发行债券,仅有中梁、大唐等若干房企交换要约成功,存量债券获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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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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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块链通证的发行虽有广泛的发展潜力,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发行信息披露规制不足、平台监管制度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待调整等法律问题。将其中大量存在的“证券型”通证发行识别出来,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围,是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在此基础上,应针对发行人、发行平台、投资者三类主体对现有证券法律进行调整。对于发行人,需要制定符合技术应用新特点的严格信息披露标准;对于平台,需要建立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结合、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结合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者,需要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力与发行行为和平台类型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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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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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11月18日晚,对于泽达易盛(688555)的投资者是一个不眠夜,公司因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另外,公司拟被罚款8600万余元,被调出融资融券标的,6名责任人员拟合计被罚款6500万元,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女士拟被罚款3800万元,时任董事、副总、财务总监、董秘应岚女士拟被罚款1300万元。时任董事林雪松(林应的配偶)拟被罚款600万元。林应、应岚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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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佳慧;
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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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发行两种重要的审核制度分别是核准制和注册制。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旨在调整证券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准确地掌握两者的概念、特征、优劣势以及产生的重大影响,对于证券市场非常重要,对于推进注册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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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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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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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为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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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撰写招股书缺乏可行性近来,市场上多次传出"监管层已在不同场合向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征询‘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可行性’"的声音。【微评】从证券发行基础关系角度来看,招股说明书是由发行人向市场发出的投融资要约信号;同时,一旦获得投资人承诺,则发行人须依照招股说明书约定事项,履行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就此而言,招股说明书的起草撰写应由发行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并无疑议。若由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起草撰写招股说明书,也应定位为发行人委托律师起草撰写招股说明书,律师接受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起草撰写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交、公开后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发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