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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邻关系规范的体系化构造:兼论容忍补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摘要

法典化的技术核心是体系化构造,《民法典》包括相邻关系在内的诸多规范都存在法典化后的体系构造问题。相邻关系规范在《民法典》中可谓自成一体,作为单独一章仅有9个条文,既包括一般条款,如原则条款和法源条款,又在其他具体条文中以独特的容忍义务展开具体的规范构造。法典化后的相邻关系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总则编的概括条款和法源条款解决,实无再单独保留专门的一般条款之必要。此外,与法典化之前的立法相比,相邻关系规范最大的变化是相邻关系损害救济问题,对此应遵循体系化思维,明确相邻关系规范的独立性,也即相邻关系容忍补偿请求权在整个民法典请求权规范体系中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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