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汉斯)》 >论汇票保证人未完全记载保证事项时被保证人的确认——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的分析

论汇票保证人未完全记载保证事项时被保证人的确认——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的分析

         

摘要

已承兑汇票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需要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保证事项的记载。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会相冲突。解决的方法就是通过对立法原意进行解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五条的立法原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原意进行具体分析,以探寻正确的处理法条冲突的方法。正确的思路是,为背书人保证的保证责任,要大于为承兑人保证的保证责任。因此,应当选择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立法原意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的做法,而不是简单地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