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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范研析、范式选择与运行规则——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为视角

         

摘要

当前围绕《民法典》第997条存在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等多个概念。学界对这些概念的混淆使用不仅导致各概念逐渐异化或趋同,也不利于独立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构建。《民法典》第997条创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权利,而当事人行使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的程序即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区别于诉前行为保全,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一般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范式存在着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以及新设程序等多种争议。相比之下,非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更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要求。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虽具有争讼性与对审性,但法院应当保障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的时效性。特别程序并非绝对无争讼、无辩论,当事人仍然可以有实质的主张和举证机会,其有限的程序保障足以满足绝大部分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争讼性。而针对某些争讼性较强的案件,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官裁量适用一般民事诉讼原则予以保障。在以特别程序为模板设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审查和救济程序规则时,应当兼顾效率与最低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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