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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理”在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以婚约判解为例证

         

摘要

由于时代特征和成文法的局限性,适用“条理”是大理院民事裁判的必要选择。然而,大理院对“条理”的适用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判决例虽确立了“条理”民事法源的地位,但“条理”的内容无法明定;二是落后于社会情势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适用顺序尚在“条理”之前。婚约法制处于近代法律变革的前沿,在婚约判解中,大理院通过判决例和解释例,固定了“条理”的渊源,并运用假借、类推、调解等方法,巧妙避开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优先适用的难题。通过上述努力,“条理”成为柔性输入西方民法思想、制度的桥梁,不仅为《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而且促进了法律本位由义务向权利的转变,是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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