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海大法律评论》 >《民法总则》视野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完善论纲

《民法总则》视野下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完善论纲

         

摘要

《民法总则》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将对《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修改产生直接影响。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应当着重关注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时效"的术语表达统一修正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适当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以及明确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