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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cqvip: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其设立在于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他人甚至父母的侵犯。父母是未成年人天然的法定监护人,其在监护不能的情况下,应设计多种监护权转移的模式来保障未成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监护和保护。《民法总则》实施后,法定监护范围的扩大和明确进一步弥补了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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