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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央行提出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摘要

<正>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以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意见》指出,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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