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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杀熟""二选一""饥饿营销"等竞争乱象频发,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方面带来了挑战,因此要对《反垄断法》的原理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平台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的核心代表。考虑到平台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商品销售"模式,在界定相关市场、认定支配地位时就不能完全依靠"需求替代性"的标准,同时也不能忽略"供给替代性"的标准,平台对用户的锁定效果、平台内的经营者寻找替代性平台的转换成本以及三种需求之间的关联性也均应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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