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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职权正当化事由——以法律保留、宪法保留的功能与规范基础为中心

         

摘要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所需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限制职权的正当化,而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本质区别在于控制立法权的角度或侧重点不同,前者允许立法机关立法调整本来应当属于宪法保留的事项且要求其对重要事项“亲自调整”,后者则禁止立法机关规制宪法保留的事项.我国宪法虽然蕴含了法律保留的精神,但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而是“特定依据保留”;且基于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任,我国宪法并未确立宪法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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