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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续二)

         

摘要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改说明及释义]本条未作修改,与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同。它是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债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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